厦门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乒乓球协会,简称厦门乒协。英文名称:XIAMEN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XMT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支持乒乓球运动的团体、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是中国乒乓球协会、厦门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厦门市乒乓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指导和推动厦门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为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服务;增进与全国及各省、市乒乓球协会的友谊与交往;加强同港、澳、台乒乓球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为美丽厦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暂住所福建省厦门市体育路2号厦门市竞技体育运动中心。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中国乒协和福建乒协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厦门市乒乓球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竞技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乒乓球事业的发展。 具体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普及推广乒乓球运动,激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对乒乓球运动的兴趣及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公平竞赛、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做出贡献; (二)根据中国乒协、福建省乒协竞赛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内外各类比赛。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省、全国性各类乒乓球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市各级各类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增进全市乒乓球爱好者的团结与交流。 (四)增进与各省市、各地区以及境外乒乓球协会组织的友谊,选拔、推荐和组织队伍参加国内外比赛及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协调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六)推动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协助市乒乓球训练基地和乒乓球传统项目学校开展乒乓球运动,大力培养乒乓球运动的后备人才。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区乒乓球协会; (二)市级行业、系统乒乓球协会; (三)具有固定训练场所的且已经注册经营的乒乓球运动俱乐部; (四)规模较大的或乒乓球爱好者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团体、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赛事的权力;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授权下组织承办国内各类比赛活动以及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应交本会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团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五个部,分别是竞赛部、宣传部、培训部、联络部、后勤部。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服务和劳务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开支 (一)本会业务活动费; (二)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凡本会组织业务(比赛)活动费用,在常务理事会核定开支额度后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其它正当开支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两者不得互相兼任。会计、出纳人员变动,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三)本协会经费实行预算开支,并接受监督。每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四)本协会的资金、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5年 5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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